有关部门对以少提折旧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少计成本,造成虚增利润或者虚盈实亏的企业,必须严肃处理。
企业年度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也可以由登记注册的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以市场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企业的转产、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属于企业变更和终止范畴,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凡涉及取消法人资格或者企业财产转移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府或者市场需求的,应当实行转产。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进行市场预测和市场调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主动转产。
转产属企业行为,由企业自主决定。但企业不得转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转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程度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必须制定停产整顿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规划;调整组织机构与产品结构的措施;加强企业管理,调整管理机构和劳动组织的措施;扭亏、还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等。企业自行申请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停产整顿期间,企业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可以暂停上交承包利润,或者依法变更承包合同。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适当核减工资总额。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
第三十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
合并可以由企业提出,合并方案由企业制定,报政府批准;合并各方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合并协议。
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以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进行。合并以后的企业,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的合并形式。企业被兼并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企业接受被兼并企业产权后,对被兼并企业原拖欠的债务,可以酌情停减利息。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尚未到期且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没有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可以酌情核减。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也可以自谋职业。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
第三十八条 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将分厂、车间、科研以及其他分支机构分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企业分立时,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扭亏目标,并且无法实行合并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