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处于生产经营的中心地位,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它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应当报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准。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按实现利税计算的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按净产值计算的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亏损企业发放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企业的工资调整总体方案和奖金分配总体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限期扣回。

  第二十七条 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按企业销售收入。经济效益的大小以资产保值增殖的状况,确定厂长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实现企业资产增殖以及职工收入随之增加的,或者当年业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厂长或者厂级领导相应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生产指令性产品因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物价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调整或者放开价格。不能调整或者放开价格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补偿。经补贴或者补偿后仍然亏损的,作为经营性亏损处理。

  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两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不胜任的厂长应当降职或者就地免职,不得易地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或者已签订减亏、扭亏责任书的企业,视经营情况,按合同或者责任书的规定兑现奖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利润任务的,应当以企业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

  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达不到租赁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或者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的生活费或者承担成员的年度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方、保证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准确核算成本,如实反映经营成果,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