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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并直接办理同一城镇范围内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职工调动或者转移。城镇集体所有制身份的固定工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应当改为劳动合同制,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企业有权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对富余人员可以通过兴办第三产业、厂内转岗培训、提前退出岗位休养等办法安置。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厂际交流、职业介绍机构调剂等方式,帮助转换工作单位。富余人员也可以自谋职业。

  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依法制订的企业规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开除职工。

  对终止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依法提供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提供转业训练和再就业的机会。对属于集体户口的人员,其户粮关系迁离企业,按户籍管理规定予以落实。

  第二十一条 落实人事管理权。

  企业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责任与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和考核制,有权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工人可以聘为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被解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安排当工人。企业可以跨省、跨地区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由企业直接商办,涉及户粮关系转移的,由企业直接报当地人民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向境外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有权设置在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各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技术职务和待遇由企业自行决定,可以高聘,可以低聘,也可以不聘。

  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提名或者党委推荐,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一般由厂长召集的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大型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厂长在决定任免(聘任、解聘)前,应当征求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直属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照国家的规定决定(聘任、解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条件的企业宜实行厂长、书记一人兼,也可以党政交叉兼职。

  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评议等工作程序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二条 落实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在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自主确定职工的工资待遇,自主确定本企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或者结构工资、等级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含量工资等具体分配形式。

  第二十三条 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除法律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自主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及人员配备由企业自行确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要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取消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

  第二十四条 落实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一切向企业收费、集资等,都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企业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审计等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企业也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除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以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

第四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不再为企业清偿或者连带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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