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同银行审批或者由银行审批。需要使用境外贷款的,报省计划部门批准。
企业用留利进行生产性投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非承包企业在实现利润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比例,报财政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按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自主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和确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幅度。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免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企业发生的新产品试制研究和开发费用,不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据实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 落实留用资金支配权。
企业在实现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依法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灵活运用和调度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偿调拨、挪用企业留用资金,不得强令企业以折旧费补交上交利润。
第十八条 落实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有权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对关键性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有权决定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和有偿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资产处置程序进行。
企业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生产性建设。
第十九条 落实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营,自主选择联营形式;
(一)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经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其他企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落实劳动用工权。
在城镇范围内,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确因城镇招工不足,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从本地农村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
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和残疾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定向或者委托学校培养的毕业生,由原企业安排就业。对其他大专院校、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录用。
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教人员同其他社会待业人员一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考核合格后,自主录用。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人员和劳教解教人员,原企业应当予以安置。
企业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和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编制招工计划,自行制订招工简章。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用工形式。企业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也可以实行合同化管理和其他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的用工形式。企业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可以是长期的,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以完成某一特定生产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企业和职工技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