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暂行工作条例>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政府令
(第31号)
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资产及其经营形式
第三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五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 转变政府职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途径和目标是: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在落实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章 企业资产及其经营形式
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国家所有。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六条 企业财产实行所有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协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省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协调委员会。
第八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考核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