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落实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所需的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级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旗县区财政预算的低保资金必须不少于当年所需资金的40%。实施农村牧区低保每年所需的资金由市、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进行测算,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农村牧区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提倡多渠道筹集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其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25号)要求,及时制订实施农村牧区低保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严格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建立健全救助对象的申请、审批、公示及资金发放等各项制度,要对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每一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门要落实农村牧区低保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纪检、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扶贫、农业、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要做好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等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按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户。为确保农村牧区低保工作顺利实施,各旗县区的工作机构可与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调配工作人员。各苏木乡镇应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牧区低保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可参照《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内政办字〔2005〕1号)关于“低保办公经费可计入地方匹配资金总额,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