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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市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把为农村牧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正在得到不断改善和提高。但是,我市特困农牧民,仍有4万余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村牧区贫困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农村牧区贫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其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

  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各地实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现阶段,要按照保障基本生活、低标准起步、逐步拓展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地确定救助对象和保障标准。

  ㈠保障范围和重点对象。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移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先从最困难人群保起,逐步扩大范围,重点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者;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原则上按农牧业人口的3%以内掌握。

  ㈡保障标准和实施方式。全市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牧区低于825元,农区低于625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每人每年补助水平不低于360元。已启动牧区最低保障的保障水平不能降低。农村牧区的特困户救助转变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今后随着全市经济的增长、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有条件的旗县区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要按照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家庭收入情况,按照A、B、C三类制定相对稳定的补差标准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发到低保对象。今年的工作,必须于4月底前启动,6月份发放第一批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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