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⒊充分调动受益农户投入的积极性。一是以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多筹多补,鼓励农民筹资筹劳。各级政府要按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年度计划,在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地方财政引导资金、小农费、水利建设基金,加大对群众积极性高、效益好的地方的扶持力度。二是深化“一事一议”的议事办法。要坚持和完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事一议”制度,为了使“一事一议”能够议得好、决的快,充分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赞同和支持,要把推动“一事一议”作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可采取由村委会或社长组织本村或本社的党员或党员代表先议,党员通过后,号召党员深入群众进行动员,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再组织村民进行“一事一议”,避免“议而不决”,利于形成决议。三是以用水者协会为平台,充分发挥群管组织的作用,筹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四是群管灌排工程要实行由协会作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组织群众筹资筹劳进行工程的建设、改造和维护,真正体现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⒋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要把利用社会资金作为解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有益补充,制定有效的激励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㈤规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一是要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的主体可以是农户、用水协会,也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二是完善补助方式。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等办法。三是根据工程性质、农民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四是建立健全申报程序和制度。由旗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报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五是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的建设程序实施。

  ㈥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协会,相关设施归用水协会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由乡镇水管站或委托受益地方群管组织管理。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