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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⒌坚持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水价体系,开征群管水费。充分发挥群管组织的主体和核心作用,使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明晰、责任主体明确、责权利相统一,形成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三、建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新机制的具体要求

  ㈠明确职责,理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机制

  ⒈河套灌区的总干渠、总排干沟、干渠、分干渠、干沟和跨旗县区的分干沟由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管理,具体由所在管理单位负责;旗县区境内的排水分干沟由旗县区政府管理,具体由相应水务局负责,以上均为国管工程。群管分干渠(历史沿革的)、灌水支渠、排水支沟及以下渠(沟)道为群管工程,由受益的乡镇负责管理,也可委托受益的村组或群管组织管理。各管理单位管理的渠(沟)道工程包括渠(沟)道及其附属水工建筑物和渠(沟)道工程保护用地,其范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中“渠沟堤堤脚外围为渠道中心线至渠堤脚线距离的1-1.2倍,并以10米为基数取整”划定。

  ⒉农田水利工程要按照受益范围,明确管理的责任和主体,涉及区域性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村内的由村委会协调管理;跨村的由乡镇协调管理;跨乡镇的由旗县区政府协调管理;跨旗县区的由市政府协调管理,所需费用依照受益面积按比例分担。

  ⒊各级群管渠道都应以水文边界为单元,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为宗旨,健全和完善用水组织,作为群管渠道的管理主体,在水务部门的指导下,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水事活动。

  ㈡认真搞好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为建设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⒈灌区水利工程要在分级管理,明确职责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同时,必须符合规划。在国管渠(沟)道上修建取(排)水建筑物,按基建程序报市水务局批准,在群管在渠(沟)道上修建取(排)水建筑物,按基建程序报旗县区水务局批准,并严格按批复文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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