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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同时,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划入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国家进行了统一测算,在实际操作时按照附件中的退休年龄和相对应的月数计算(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待自治区制定了过渡办法,经批准后再执行。过渡办法未下发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按原办法办理。过渡办法下发后,按新的计发办法执行。

  《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按照自治区的文件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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