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8%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各旗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各地政府的重要指标。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扩面工作。市政府将对扩面工作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完不成扩面任务的地区将要扣减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对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制度,保证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并督促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出示劳动保障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予出具开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四、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参统人员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具体的账户调整及衔接工作由市社保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的安排,结合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第一步调整个人账户,2006年的个人账户按8%操作;第二步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做实账户的比例测算全市做实账户的金额,并付诸实施。通过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金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基金征缴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