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整合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加快市级统筹进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参保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3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