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从源头上稳定就业。
⒈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重新上岗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实现身份转变和岗位转换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在关闭破产后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形式安置职工和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自行消化富余人员达到原企业职工总数30%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不超过原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2/3额度的培训补贴;不足30%的,补贴金额酌情递减。
⒉对旗县区的再就业工作给予资金补助。市劳动就业局根据旗县区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任务执行情况以及地方财政对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预算安排情况核定其补贴额度,补贴额度掌握在该旗县区上解市本级上年度失业保险调剂金额的50%以内。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中列支,并入区旗县再就业资金统一使用。此项补贴为年度补贴,上年度已享受失业保险统筹调剂金的区旗县不得再申请此项补贴。
⒊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为其内部退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应为其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保费之和的1/3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第二十七条 进一步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及时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再就业资金投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⒈市、旗县区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继续将每年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按不低于上年新增财政收入3%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⒉市、旗县区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要合理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支出,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
⒊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再就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