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
⒈企业实行裁员,首先要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减少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因整体退出、主辅分离、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裁减人员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被裁减人员的就业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执行。
⒉大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企业职工总数1%,中型企业3%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准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监督企业认真执行。企业和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项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
⒈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市内城乡劳动力和进入我市的外埠劳动力,在我市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享受免费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权利;对于从事危险工种的,用人单位要免费提供岗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技能的培训。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业和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劳动技能,主动面向市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职工民主参与分配程度,不得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在生产发展的同时提高职工收入水平。各旗县区、各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的签约权、履约权和解除合同的补偿权,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公正和谐的市场就业环境,促进稳定就业。
⒋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要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故意克扣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