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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⒋要把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⒌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建立全市创业培训工作目标考核制度。①各旗县区要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②为创业培训结业并成功创业者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取消反担保,努力做好后续服务。③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实现创业的,按其成功创业人数,按人均800元的标准从再就业资金中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⒍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①根据他们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各地要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③结合全市农村有线电视工程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手段,开展职业培训,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④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⒎有关被征地农民和生态建设移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由各地统筹考虑,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

  ⒈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国家级和市级实训基地为主导,以行业企业实训基地为基础,与就业有机结合的现代化职业实训体系。

  ⒉公共实训基地,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

  ⒊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⒋实施职业资格证书进校园行动。加大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工作力度,提高毕业生市场就业竞争能力。

  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鼓励发展青年见习基地,给予专项补贴,增加新生劳动力实践经验,提高就业率。

  第十八条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合运作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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