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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⒋要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⒌要继续抓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劳务中介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⒈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步伐。

  ⒉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尽快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⒊加快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⒋要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监测系统,尽快实现市、旗县区和街道、苏木乡镇劳动力市场与自治区的四级联网。

  ⒌各旗县区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费用的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体系。

  ⒈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全市撤乡并镇后,对2005年前建立的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做相应的布局调整,没有建立苏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要全部建立。

  ⒉依托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⒊苏木乡镇和街道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

  ⒋继续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工作人员编制,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制定和落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计划。推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⒌在全市倡导和鼓励各地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总结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广泛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⒈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和认定条件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⒉要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增加投入,提高师资水平,改善教学场地和设施,提高培训质量。

  ⒊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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