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⒋各旗县区要按当地有资格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总数10%的比例,建立不少于人均1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此项资金由各旗县区政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⒈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⒉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含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退休后按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⒊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城镇其它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截止时间最晚至2007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自治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⒈就业困难对象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失业六个月以上)、城镇其它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⒉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对安排的就业困难对象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计算。上述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年底前核准社保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