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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5〕34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和谐之基。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落实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并举战略,进一步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退牧牧民就业和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全面加强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不断完善并全面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扶持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并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逐步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快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扩大就业总量,提高培训质量,改善就业环境,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十一五”期间,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考评体系。把新增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将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政绩考评体系,实行逐级考核,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第四条 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要求。根据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就业结构调整和就业模式的转变。要坚持分类指导、公平对待、完善管理、加强服务的原则,统筹解决好城乡就业再就业。

  ⒈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别要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对具有比较优势和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实行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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