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㈢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㈣遇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时立即予以制止,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㈤向被督导单位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改进议;
㈥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及责任人的奖惩建议;
㈦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㈠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㈡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办学;
㈢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㈣参与研究制订教育督导文件;
㈤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㈥每年原则上应参加累计不少于一个月的督导活动;
㈦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督学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督学在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时应实行异地回避制度。
第十四条 督学享受下列待遇:
㈠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所在单位,要关心支持督学的工作,在参加会议、参加督导活动、阅读文件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
㈡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和学习培训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年初作出预算,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㈢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理论学习和研讨会,学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颁发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文件;研讨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积极参加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外出学习和培训;
㈣每年年终,根据督学的工作实绩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此项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年初提出,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市教育局研究上报后,由市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相应的批评或解聘:
㈠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㈡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㈣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㈤泄露秘密,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