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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㈢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教育层次、类别、地域、拟聘人数、拟聘人员专业知识结构等,确定拟聘人选,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㈣被聘人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㈤督学的聘期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情况,可连续聘任,续聘一般不得超过二届。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㈥督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辞职申请,经市教育局研究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第六条 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管理、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七条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㈡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能经常关注、研究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
  ㈢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㈤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业务; ㈥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经历和时间;
  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督学选聘范围:
  ㈠中小学优秀校级领导和教师;
  ㈡已离退休或退居二线,曾经担任过教育行政部门科级及
  以上领导职务或学校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63岁(女不超过58岁)的老教育工作者;
  ㈢市级教育行政、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员;
  ㈣熟悉教育工作情况的各级人大、政协及与教育督导工作有联系的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人员;
  ㈤部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㈥现任或曾经担任过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学。
  第九条 督学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组织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教育管理、督导与评估等专业培训。
  第十条 督学享有下列职权:
  ㈠听取被督导单位报告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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