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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25、要建立教育督导工作的表彰制度。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向前发展,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定期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原则上每三年表彰一次。教育系统的表彰,也应包括教育督导工作机构和教育督导工作者。
  26、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较高、数量足够、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型教育督导工作队伍,并要保持相对稳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学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不断提高督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级督学应积极参加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的培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科学研究探索,提高督学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7、各级教育督导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发的《督学行为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要敢于查真情,讲真话,反对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要不辞劳苦,勤奋学习,恪尽职守,努力工作。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奋发有为,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树立教育督导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发挥“督政与督学”的功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督学。
  第三条 督学是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的人员。
  第四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聘任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五条 督学选聘程序
  ㈠由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督学任职条件、专业特长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人选并提出推荐名单;
  ㈡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时,应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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