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经常性督导评估制度。针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教育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安全工作督导细则,对中小学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导评估,督促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19、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规划,开展包括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分别由市、旗县区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20、针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热点、难点问题,旗县区教育督导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在开展各种专项督导检查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要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督导报告,为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1、要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工作的运行机制,探索教育督导工作的新方式。在督导内容上,要坚持以综合督导为主,兼顾专项督导;在督导形式上,要坚持以定量督导为主,兼顾定性督导;在督导时间上,要坚持以定期督导为主,兼顾随机督导;在督导结果的发布上,要坚持以督导公报和通报为主,兼顾口头反馈评估意见。通过上述努力,以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22、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结构比例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要逐步建立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面向社会招聘督学人员。各地要严格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选配督导人员,不得把教育督导部门作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场所,确保督导机构配备的人员真正从事教育督导工作。
23、实行督学聘任制度,通过择优选聘,把熟悉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督导队伍。聘请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校长、教师担任兼职督学,聘请人大、政协、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等非教育界人士担任特约督学。专、兼职和特约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
24、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建立“督学知政”制度出发,及时为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出台的文件及其信息资料;督导人员应主动了解掌握现行教育管理原则和具体方针政策,以便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当地的上级政府督学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教育督导和调研工作,解决参加有关会议、调研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等实际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