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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切实重视和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
  4、要继续坚持对教育督导的职能定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提高与规范并重、制度与机制并重,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保障、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5、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教育督导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督导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条件;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手段;在检查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内容;在评价地方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要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6、要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各地要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的管理体制
  7、政府教育督导团组成人员应包括政府主管领导、政府职能部门、民主党派、大中小学校、教育科研等方面的代表,以增强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8、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在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其人事、财务、办公条件等项工作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备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教育业务工作的重要会议,应有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参加。督学应参加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教育工作会议。
  9、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设立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保证本级教育督导部门工作用车和办公设备,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实际需要。
  10、今后,面向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要逐步实现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组织和协调,避免多头、重复、过多、过滥的评估、检查和验收,以切实减轻学校和基层单位的负担。
  11、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下发整改意见书,被评估单位在限期内要有整改回复报告。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报告、公报、通报和公示制度,重要督导评估结果可区别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在本系统内通报,或向社会媒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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