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
为促进全市基础教育全面、协调、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任务
1、实行教育督导制度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机制。
2、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主要职责是:按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安排部署,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也可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职责,以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3、“十一五”期间,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针,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把“落实政府责任,强化质量监控,完善法规制度,提高队伍水平”,促进各旗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要求为首要任务;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和促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