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的通告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的通告


  一段时期以来,我市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暴利,非法充装气瓶、缺斤短量、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不法商贩甚至无视国法,阻挠行政执法,气焰嚣张,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安全和经济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气瓶充装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和《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监锅〔2003〕278号),为了加强我市气瓶的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气瓶是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充装单位有义务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及维护保养全面负责。同时,应制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气瓶的充装活动。未经许可用槽车直接向小瓶灌装或瓶对瓶倒气等均为非法充装行为,一经发现由质监部门依法惩处。

  三、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或托管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灌装后须加一次性防伪瓶盖,瓶盖颜色由质监部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订购制作瓶盖。未加装一次性防伪瓶盖的均按非法充装对待。

  四、瓶装气体经销单位须有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须与合法气瓶充装单位签定供气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瓶装气体经销安全登记证》,否则不得从事瓶装气体的经销。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缺斤短两、掺假使假,坑害消费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