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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整治,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不断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进一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整合范围
  ㈠巩固第一阶段工作成果,继续刹风治乱。继续以旗县为单位,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进行逐一梳理,及时掌握辖区内资源勘查、开采动态。按照责任到人、任务到矿的要求,开展面上动态巡查和重点地区突击检查。加大对在期勘查项目中的圈而不探、以采代探,不按勘查设计施工、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情况,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及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施工或无故停止勘查满6个月,乱采滥挖、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矿山安全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矿山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火工产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矿山和勘查单位批供火工,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火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证照过期的矿山企业。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和环境影响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停止向非法探、采矿企业供电。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发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案不查、纵容包庇、隐情不报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违法违规案件高发地区的有关领导要追究责任。认真落实“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案件查处责任制和上报备案、联席会议,以及重大典型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加大联合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对地区性违法问题进行联合专项整治,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反弹,尤其是群发性、集体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2007年各旗县新发案件起数要比2006年下降80%以上。
  ㈡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小、多、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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