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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

  ㈠电话督办。向各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电话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尽快办理。
  ㈡上门催办。到承办单位同承办人员座谈,了解办理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
  ㈢书面催办。以下发督查通知的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理。
  ㈣情况督查通报。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不定期地把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主要通报办复工作的总体情况、办复进度、经验措施、存在问题等。
  第十八条 审查。各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意见,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属于涉及多个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应主动送各协办单位会签。
  第十九条 答复。各承办单位必须先面商后答复,必要时再进行续复。
  ㈠面商: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必须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的情况,听取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所提意见对办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承办单位在面商时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以下简称《征询意见表》)交与代表、委员征求意见,提高满意率。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面商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进行通报。
  ㈡续复: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补充答复:
  ⒈代表、委员在反馈的《征询意见表》中,对承办部门可以解决而未解决,需要继续办理答复的;
  ⒉代表、委员在反馈的《征询意见表》中又提出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需要继续办理答复的;
  ⒊办理时限已到,因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需续办并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的;
  ⒋答复工作结束后,情况发生变化或有所进展的。
  第二十条 反馈。进行面商时附《征询意见表》,以了解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的反映,便于改进办理工作。反馈中对办理工作方式方法的意见,承办单位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对建议、提案答复内容的意见,需要重办的必须重办,需要续办的必须续办;对引伸出来的其他问题,承办单位应继续研究,能办的应及时办理,不能办的应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结。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对建议、提案逐件进行复查,总结经验,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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