⒌落款必须加盖本部门的公章,标注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抄送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议案、建议、重点提案、建议案,应逐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质量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
第十四条 议案应在6个月内办结,办理建议、提案,一般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不论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能否解决,在规定时限内必须给代表、委员答复。
如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首先向交办机关报告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委员书面答复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五条 交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协常委会按要求将有关政府工作的议案、建议、提案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实质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确定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
第十六条 承办。市人大交办的议案,须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分管市领导牵头办理。对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建议案,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明确牵头办理部门和责任人。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应逐件登记,及时召开班子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和办理时限,安排专人办理。
对建议或提案所提问题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
㈠对同一件建议或提案所提的多个问题都是独立的,并可以分开研究办理的,由所涉及的几个单位分别研究办理。
㈡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多个问题并非独立,几个单位的业务交叉在一起不便于分开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所涉相关单位会商,提出统一意见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协办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
承办单位对收到的建议、提案,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交办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收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不报告的,由接件单位负责牵头办理,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督办。为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限内办复建议、提案,在办理过程中,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采取下列方式对各承办单位的办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