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主席团审议决定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㈣市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㈤代表、委员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市人民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应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议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办理。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成立议案、建议、提案办理领导小组,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专人办理的“四级”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各承办单位应将承办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承办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理质量。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在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㈠建立健全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㈡组织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承办市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议案、建议、提案和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㈢协调解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㈣督促、检查、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㈤负责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和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涉及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承办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后,负责答复。
第三章 办理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符合下列要求。
㈠凡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办理,认真落实(包括部分能解决的,要先行解决);
㈡有一定困难,但通过努力能够办到的,应积极想办法创造条件争取办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