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
(巴政办发〔2007〕4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议案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议案、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履行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提案,是指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履行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议案、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议案、建议、提案的范围:
㈠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