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有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㈡企业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
㈢开发企业社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事件,没有重大投诉的。
第十四条 申请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应向当地房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
㈢住宅建设标准,包括住宅户内建筑面积,室内外主要设施标准等;
㈣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证明;
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㈥开发企业自有资金证明;
㈦填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申报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及送审资料表》,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的成本价标准和计划预销售价格标准;
㈧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㈨房委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旗县区房委办向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节能省地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当地房委办、监察局签订《开发建设项目保证书》。
第十九条 旗县区房委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以及建设规模和户型套数。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实行以项目独核算,政府限价进行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