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房委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并按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的项目,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透明、市场运作、群众路线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严格执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税费减免项目:
㈠减免的税收项目
⒈所得税:免征;⒉营业税:执行零税率(先征后按季度返,入哪级财政由哪级财政负责,凭完税证返还);⒊土地增值税:执行零税率;⒋土地使用税:执行零税率;⒌房产税:执行零税率。
㈡减免的收费项目
⒈土地出让金:免收;⒉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⒋环保费:免收;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免收;⒍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地级市减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旗县减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第八条 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没有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用,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商业银行向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市房委办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全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报市住房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旗县区执行。
第十二条 旗县区房委办依据下达的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计划,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并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内容应包括建设标准、拟销售价格、户型结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