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3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巴彦淖尔市住房委员会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房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物价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旗县区住房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做好房地产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旗县区住房委员会应当组织房管、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每年年底向市住房委员会上报下年度本旗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占到当地住宅建设总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