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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③搬迁改造奖励支持。为鼓励企业早搬、快搬,以2012年为限,重点监控的搬迁企业以2010年为限,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资金支持比例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2个百分点;提前两年完成搬迁的,再提高3个百分点;提前三年以上完成搬迁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在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的搬迁改造支持资金中,延迟一年完成搬迁的,减少10个百分点;延迟两年完成搬迁的,减少20个百分点;延迟三年以上的,不再给予搬迁改造资金支持。

  2.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

  采用上述资金支持方式外,可根据企业地理位置、固定资产状况、行业性质和搬迁总投资及搬迁积极程度,由市政府确定适当的土地收储价格,对搬迁企业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补偿和资金支持。

  (十二)对于产品有市场、企业管理基础好、发展前景好,但土地出让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或因原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规划为城市绿地或公益性设施用地,没有土地净收益或土地净收益较少,不足以支付搬迁改造成本的企业,参照同类地块的总体支持情况,由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意见,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对于产品无市场、发展前景差,拟转型转产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凡原有用地性质、用地主体不变的,企业可就地转型转产。凡用地主体不变,但土地用途变更的,按现基准地价标准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土地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房地产行业除外)。经批准实施就地关停的企业,经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依法破产的企业除外)。

  (十三)市政府批准企业搬迁改造方案后,规划部门应在1个月内确定腾退土地的规划条件,企业应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与土地部门签署土地腾退协议,办理土地产权转让手续,土地部门按期向企业支付基本补偿金。土地部门应在土地腾退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工作,出让所得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搬迁改造支持资金根据企业搬迁进度予以拨付。土地部门未在3个月内完成出让的,可参照周边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比例预算支持资金,先给予企业70%的资金支持,待完成出让后再行决算。

  对于实行一揽子综合性资金支持的企业,土地部门与企业签订原有土地腾退协议后,土地部门要将收购资金的70%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待企业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出让完成、企业按时搬迁后,再向企业支付剩余的30%收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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