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7〕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惠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负责向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供应单位对供应过程的安全和产品质量负完全责任。”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全市设6家,其中惠城区内2家(含市直1家、惠城区1家),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各1家。”
三、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其内容为:“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和零售(经营门市、临时销售网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由各县、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经营企业并与经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生产经营安全责任负责。”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烟花爆竹(不包括焰火燃放活动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采购。
进入我市行政区域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粘贴本企业注册的防伪标志后,供应全市零售经营者。”
五、第十八条中的“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级,一级批发企业必须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则,采购和配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下列产品。”修改为:“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对烟花爆竹产品的分级,批发企业必须遵守‘禁A、限B、提倡C、D’的原则,采购和供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下列产品。”
六、第十八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A级产品。
禁止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A级产品。大型焰火晚会和燃放活动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供应给取得A级燃放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
(二)B级产品。
禁止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B级产品。在燃放点组织燃放B级产品,批发企业应派出专业燃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