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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⒈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⒉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实施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定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⒊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无条件改正;对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限期改正,责令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⒋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止认证、认可标志。
  ⒌重点查处下列消防产品存在的质量及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违法违规问题:
  ⑴消防疏散标志和应急灯;
  ⑵各类手提式灭火器材;
  ⑶消火栓箱及内配栓、水带、水枪和接口等;
  ⑷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窗,防火卷帘;
  ⑸消防电子产品;
  ⑹各类防火涂料;
  ⑺气体灭火产品。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7年5月8日至8月31日,分三个阶段开展。
  ㈠排查阶段( 5月8日-5月31日)。各地人民政府要进行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再动员、再部署,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宣传发动,督促社会各单位自觉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发现隐患,积极整改,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㈡核查阶段( 6月1日-8月15日)。各地要对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组织消防部门和派出所按照管辖权限进行逐一核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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