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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内国省干道和各级公路铁路渠系两侧用地规划管理的补充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内国省干道和各级公路铁路渠系两侧用地规划管理的补充通知
(巴政办字〔2007〕11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2006年7月12日和11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国省干道、铁路、渠系两侧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巴政办字〔2006〕2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域内国省干道和各级公路、铁路、渠系两侧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巴政办字〔2006〕336号)。10月底至11月中旬,市政府责成市城管执法局对临磴、临陕、临五及绕城路两侧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公路两侧仍有违规建设行为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各地区域内沿国省干道和各级公路、铁路、渠系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执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纠正和查处事项
  ㈠有证件的建设工程
  一是2006年7月12日前办理了证件的建设工程,原规划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发的证件,均应视为有效证件。
  二是2006年7月12日后办理了证件的建设工程,按巴政办字〔2006〕212号和巴政办字    〔2006〕336号文件精神审查相关手续,超越审批权限的证件一律视为无效。同时,由超越审批权限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无效证件,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工程停工,限期补办证件,到期未办理证件的,按无证建设处理。
  ㈡无证件的建设工程
  一是正在实施建设未完工的,责令停工补办证件;
  二是建设工程已完工,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认定,要以巴政办字〔2006〕212号文件下发日期为界,2006年7月12日以前道路、铁路、渠系两侧形成的违法违规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认定,2006年7月12日以后形成的违法违规工程按照212号文件规定的控制范围认定。
  三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纠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以村镇或路政协议、证明开工建设的项目按无证处理。
  二、工作要求
  ㈠各旗县区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沿国省干道和各级公路、铁路、渠系两侧用地的规划、控制、管理、执法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防止乱占乱建。对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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