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行为的通知
(巴政办字〔2007〕7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2006〕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检查情况及改进意见的函》(内建社保〔2006〕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障费收缴,要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3.5%收取。《巴彦淖尔市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巴政发〔2006〕25号)中有关该项收费标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