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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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