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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㈢负责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等案件。

  ㈣负责事故伤害职工的工伤认定,组织对因事故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依法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㈤负责全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培训等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其履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监督学校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安全事故警示宣传教育。

  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一、市人防办(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㈡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㈢负责协调各旗县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和各类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的通讯联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具体启动工作。

  ㈣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系统、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的建设工作;负责汇总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市财政局

  保障全市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必须的经费,以及全市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奖励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监督使用。

  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㈢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十三、市工商局

  在履行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前置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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