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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㈣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㈤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市经济委员会

  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全市机械、冶金、有色、化学工业、电力、建材、轻工等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

  ㈡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㈢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㈣配合有关部门在相关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㈤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等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作。

  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在经济调控和项目审批工作中,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

  ㈡利用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㈢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女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㈡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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