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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㈡依法组织实施指定船舶的安全监管,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规章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㈢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㈣按规定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㈤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有事故隐患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㈥参与水上交通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建设委员会

  负责由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矿商贸企业和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组织起草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各工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㈡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环卫、城市桥梁等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督促市政设施单位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按照权限依法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㈢按规定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㈣指导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城市规划、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㈤参与建筑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采矿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秩序。

  ㈡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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