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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㈨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㈩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照规定审查“三同时”安全专篇;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十二)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研究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

  ㈡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㈢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包括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等活动)消防安全检查。

  ㈣按规定权限,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㈤按规定权限,组织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市火灾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组织或者参与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工作。

  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交通局

  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㈠按规定权限,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安全和营运驾驶员资格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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