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8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8号)精神,市政府编制了《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巴彦淖尔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和分解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按年度进行考核和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㈡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㈢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㈣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较大等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㈤组织、协调较大等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㈥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㈦指导、协调全市和各旗县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㈧组织、指导全市和各旗县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