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对预算单位采购行为检查调研的内容:
⒈对照政府采购目录实施采购及执行情况(实施采购过程中擅自变更采购方式或擅自增加采购数量、提高采购标准以及实施采购过程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情况);
⒉政府采购文件建档、保管等情况(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情况);
⒊其他属于《
政府采购法》第
71、
72、
74、
75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68、
69、
72、
73条和《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30、
31条等规定的违法情形或者以其他各种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管理的行为。
㈡对政府采购中心检查调研的内容:
⒈受理政府采购任务的完成情况;
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⒊超出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和金额代理采购的情况;
⒋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发布情况;
⒌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⒍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编报情况(能否及时发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
⒎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是否实现编制招标文件与组织开、评标活动相分离);
⒏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配合情况;
⒐其他属于《
政府采购法》第
71、
72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68、
69条和《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30、
31条等规定的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