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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3、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管理机制。要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合理收费,保证基本用药低成本运行,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㈤落实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措施

  1、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旗县区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时,各级政府或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筑面积标准,把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规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步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拆迁法规的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

  2、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暂行办法》(内财社[2007]153号)精神,市、临河区政府承担市辖区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建立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救助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补助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从2007年起,市政府每年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安排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临河区和有条件的旗县要每年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补助。并逐年增加本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投入,到2010年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标准。市、旗县区两级政府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卫生局共同制定。

  3、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等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比例要比二、三级医院适当降低,以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双向转诊机制。

  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积极探索按单病种收费办法,允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政府指导价,在规定浮动范围内确定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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