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
(三)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四)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五)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六)贩卖真、假发票;
(七)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八)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九)贩运窝藏假发票;
(十)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注明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资料。
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第七条 举报非法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属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实的署名举报案件,应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的审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京地税检〔2002〕42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依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标准:
(一)举报涉及制售假发票窝点的案件,经查实后给予十万元以上的奖励;
(二)检举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贩卖真、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案件,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1.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