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评选办公室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
  (一)接受材料申报并组织初审,初审意见报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二)负责奖励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和其他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三、申报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扬州市环境友好奖:
  (一)认真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成绩突出,超额完成环境保护年度考核目标,促进本地区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的。
  (二)立足本职,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环境规划(区划)、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县(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并具有示范意义的。
  (四)切实开展污染防治,实施清洁生产,重视环保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污染防治成效显著并在同行业中领先的。
  (五)忠于职守,切实履行环保管理职责,维护环境法制、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权益成绩突出,在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信息及相关工作领域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
  (六)社会责任感强,志愿参与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在环境宣传、环境服务、环境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带头身体力行的。
  (七)积极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国际国内合作,为我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创新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当获得奖励的。

四、奖励设置

  第八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每年评审一次,设集体环境友好奖(一、二、三级)和个人环境友好奖(一、二、三级)。
  环境友好奖(一级)授予综合决策管理和重大工程(活动)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环境友好奖(二、三级)授予单项重大工程(活动)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获奖集体和个人名额按年度实行限额评定,一般集体不超过20个,个人不超过50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