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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6〕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全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保护环境、保育生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奖励为我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设立扬州市环境友好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是面向全社会的社会性奖励,凡为我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市内市外、国内国外相关组织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三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扬州市环境友好奖评选、奖励和表彰工作。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对评选办公室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候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二)对评选奖励过程和奖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协调、解决奖励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选办公室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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