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社区开展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红十字事业是开展人道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事业,社区是开展红十字服务工作的基础平台,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社区红十字服务体制,为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困难群众提供红十字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1、各地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列为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落实必要的场所与经费,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组织对社区内的孤、老、病、残、困等弱势群体进行帮困救助;二是依托社区开展符合红十字人道主义宗旨的便民、利民、助民活动;三是向社区居民宣传红十字精神,培训、普及院前护理、居家护理、卫生保健、家庭安全等知识;四是发动社区居民进行募捐救助活动。
3、各地红十字会要抓紧在社区建立红十字服务站,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红十字会服务站负责规划、组织、管理本社区的红十字服务工作,要因地制宜,聚合社区资源,面向社区居民,突出弱势群体,经常、规范、有效地开展好红十字服务工作。
4、要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参与红十字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红十字工作有机地纳入社区的其他服务工作之中,确保到2007年底扬州市区、各县(市)城区60%以上的社区能够正常开展红十字服务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要抓紧向乡、村延伸,在农村社区开展红十字服务工作。